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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2017.04.19 董潇 袁琼 张安捷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4月11日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7年5月11日。


一、背景


现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4月10日颁布。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办法》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电信许可”)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程序、申请许可证须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适应上述改革的要求;同时,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改革要求,就以上各方面均作出了调整。


二、重要修改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重要修改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电信企业经营管理灵活性。


(一) 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


1.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申请许可证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要求。


现行《办法》下,电信经营企业须实际出资达到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方可申请许可证。例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许可证时实缴注册资本须达到最低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要求,实际上取消了申请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关于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许可证备案管理。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求,取消申请许可证需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删除许可证作为工商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二) 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


《征求意见稿》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目前就信息平台的具体事项尚未有任何规定或消息,但可以预期,信息平台可能会减少现场申请要求,简化办证流程,提高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增设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不良名单(以下简称“灰名单”)和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制度


现行《办法》要求“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经营许可证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践中,电信管理机构在其网站上逐个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鉴于没有统一名单,没有特别强烈的公示效果并。


《征求意见稿》建立的灰名单和黑名单,将主要记录一年内受到过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三年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两次或以上的企业。灰名单和黑名单将定期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且电信管理机构将对被列入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不得再申请许可证。我们理解,这些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约束企业守法经营。


2. 废除年检制度,改为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信息平台每年度报送特定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须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未及时履行年报义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会被列入灰名单。


3. 电信管理机构可随机抽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 促进电信企业经营灵活性


1.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授权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不少于51%的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

2. 电信业务经营者股东变更须经发证机关批准的情形仅限于因股东变更导致经营主体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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