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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 商务部新规进一步放开人民币境内回流监管

2013.12.24 陈伟 闵娜娜

近年来,拓展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流动的渠道显然已成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是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向境内回流的主要渠道之一。


回顾2011年,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全面推动下,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在半年内即实现自个案审批体系到程式审批体系的全面过渡,步伐迅捷。日前,商务部再推新规,进一步“解箍”现有体制下的某些束缚,为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提供更多通道便利。


商务部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监管现行体系的两个主要文件:《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资函[2011]1171号),将停止执行。


一、87号文要点


87号文内容仅有七条,除实施时间条款之外,实体内容仅六条:


1、境外投资者、境外人民币来源及投资方式


  • 境外投资者:包含港澳台投资者;

  • 境外人民币来源: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 投资方式: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2、审批权限和程序


境外投资者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用途限制


  • 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

  • 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4、批复加注


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人民币出资金额及用途限制要求。


5、出资币种变更


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直接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6、未汇出境外的境内投资所得人民币再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87号文的监管放开


87号文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监管进一步放开体现在:


1、取消规模和行业限制


按照现行体系,几种特殊情形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审核:

(1) 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2)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3)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4) 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87号文最重要的放开是取消了前述以提高审批层级从而对资金规模和行业予以限制的规定。 87号文规定,境外投资者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手续。也就是说,87号文没有设定对规模和行业的任何特别限制。


2、境外人民币来源扩大


现行体系下列举了三项外国投资者境外合法的人民币来源,包括:(1)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2)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以及(3)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跨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87号文未对“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源作任何列举或限制。因此,87号文实施后,只要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不论是通过跨境贸易、境内投资获得,还是境外汇兑、发债或发股等方式获得,均可用于直接投资。


3、出资币种变更不再审批


现行体系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87号文取消此项审批要求,境外投资者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三、评述


87号文扩大了境外人民币的来源范围,简化了投资流程,取消了对大规模和特定行业的特殊审批要求以及对出资币种转换的审批要求,为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向境内回流提供了更多便利。


但需注意,在引导境外人民币投资实体经济的政策环境下,87号文对于跨境人民币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等领域仍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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