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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奶粉企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

2013.08.28 陈晓华 官晓姝

2013年6月27日,随着合生元发表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广州合生元因针对其经销商及终端零售商销售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管理,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正在接受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国家发改委对奶粉企业的价格反垄断调查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随后,媒体于7月初自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得到证实,该局正在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等奶粉企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


8月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上述奶粉企业的处罚结果:合生元因严重违法、不积极整改,被处以上年销售额6%的罚款,约人民币1.6亿元;美赞臣被处以上年销售额4%、约人民币2亿元的罚款;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均处以上年销售额3%的罚款,约人民币1.7亿元至0.04亿元不等。提供重要证据的惠氏、贝因美、明治公司免于处罚。


上述涉案企业均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经销协议、销售政策和商务政策进行修改;(3)整顿销售系统,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4)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使消费者获得切实利益。


截至到8月19日,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等六家乳粉价格垄断案涉案企业,已将罚款6.6873亿元人民币汇入财政部指定物价罚没收入账户,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上述六家企业均明确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1 


与国家发改委之前对于茅台和五粮液的调查类似,本次调查针对生产厂商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的行为,即纵向价格垄断。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该限制包括固定转售价格和固定最低转售价格。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实践中存在着对于该条规定适用的争论,即是否实施该行为即构成违法(“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在实施该行为且达成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才构成违法(“合理原则”)。此外,对于该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15条所规定的豁免理由的可行性也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尽管上述争论仍无最终定论,但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奶粉行业引起国家发改委关注并处罚的因素可能包括:(1)所涉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2)自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较大2;(3)毛利率水平较高、流通环节对价格的推高3;(4)尽管存在关税降低和成本降低情况,但涨价趋势依然难以逆转4等。由于此类行业的特点,即使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也很难论证包括限制转售行为不会排除和限制竞争、以及该行为具有合理的豁免理由、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等可能的抗辩理由。因此,尽管各行业均应避免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但对于具有上述特点的行业而言,更应当加以特别注意。


从本次调查方式来看,对于奶粉行业涨价问题,2011年、2012年时国家发改委采用了较为温和的约谈方式5,而本次调查则是首次对价格反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相对于其他行政处罚,反垄断的处罚力度更大,对于垄断协议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目前,从执法机构层面,《反垄断法》及国家发改委的相关配套立法(例如,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等)对于价格反垄断调查的规定已经初步形成体系。


从行政相对人层面,由于西方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发展历史较长,境外企业往往已经建立如何避免反垄断违法及应对政府调查的体系,例如,企业内部反垄断法合规性(Do and Don’t)培训,对于黎明突袭检查(Dawn Raids)的培训等。而国内企业对于反垄断法合规性以及政府调查的配合工作的培训方面,则需要加以重视和开展。例如,据有关媒体报道,从5月份开始,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共派出26个调查小组,300多人次陆续到相关企业正式调查,有的企业故意隐匿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给执法增加了很大困难6。从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中可以看出,处罚时也考虑了企业是否配合调查的因素。例如在本次调查中,惠氏、贝因美、明治公司因在调查中主动向发改委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而被免于处罚7 。也有涉案企业采取了降价、承诺不涨价等措施应对。


此外,企业从总部到分支机构的全面培训也很重要,例如,对于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和省一级发改委可以委托下一级发改委进行调查,不排除各级和各地的发改委同时对于企业各地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的可能,考虑到经销协议和政策涉及企业各地工作人员和经销商,企业不仅应在总部层面充分理解反垄断法规定,也应使在各地分支机构的人员了解相关规定,以便于企业合规及配合调查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纵向约束行为对于竞争影响的两面性8,纵向垄断协议一直是垄断协议中的难点问题。由于《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相对明确,对于国家发改委所提到的“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多种惩罚性和约束性措施,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涉案企业规定价格或限定的最低价销售,就会遭到惩罚”9 等行为,在违法认定上已经比较明显。但对于纵向协议中尚没有明确列举的其他非价格限制行为,其是否可能间接引起纵向价格垄断行为,则将引起进一步的思考和判定。例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锐邦涌和诉强生案的二审判决中指出,在竞争不充分的相关市场已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在采取独家品牌经销、区域限制、客户调配、短期合约安排等多种限制性措施后,经销商价格竞争空间已十分有限,生产商即使不采取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措施也可能会产生限制价格的效果。10



1. http://www.eupeople.com.cn/yw/20130702_2419.html 

http://money.163.com/13/0807/10/95LVJ5HB002526O3.html

http://money.163.com/13/0825/15/974PSK2K002526O3.html#from=money_index

2. http://www.eupeople.com.cn/yw/20130702_2419.html

http://money.163.com/13/0807/10/95LVJ5HB002526O3.html

3. 2013年07月02日  郭梦仪 每日经济新闻 《多美滋惠氏等多个洋奶粉品牌证实遭反垄断调查》

4. 2011年12月,财政部宣布从2012年开始降低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在内的730类产品的关税,平均税率仅为4.4%(见http://gz.ifeng.com/lvyoujingdian/detail_2012_04/12/181973_0.shtml)

公开资料显示,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到现在,进口奶粉平均涨价幅度已经超过60%,其中有多款相同品牌、容量的进口奶粉国内外价差已超过两倍。奶业专家宋亮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愈演愈烈的涨价潮是消费者对国内奶粉的信心丧失和奶粉行业环境导致的。“对于产品价格上调,曾有奶粉企业将其归咎于成本上涨以及配方的更换。然而,从成本上看,2012年以来,随全球市场乳制品供应量增加,作为婴幼儿奶粉原料的大包装奶粉价格是一直在下降的。”宋亮向记者简单测算后表示。(见上文脚注2)

5. 2011年5月,发改委价格司召集了雅培、多美滋、惠氏、雀巢、美赞臣、澳优生产商开会,了解乳品进口、数量、价格、生产等情况。国产奶粉生产商暂时未收到约谈通知。(见http://www.caijing.com.cn/2011-05-09/110713099.html)2012年4月,为了确保价格总体稳定,国家有关部门近日约谈了包括奶业在内的等17家行业协会。http://news.hexun.com/2012-04-12/140326289.html

6.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8-07/5133697.shtml, http://roll.sohu.com/20130808/n383646631.shtml

7. 亦可参见贝因美公司公告http://finance.chinanews.com/stock/2013/08-07/5133620.shtml

8.《欧共体竞争法通论》许光耀/著,第269页和273页:纵向协议可能会产生增加市场进入障碍、减弱品牌内部竞争等消极效果;但同时,“与价格卡特尔等横向协议不同,纵向协议往往更能产生一些积极效果,特别是有助于促进非价格竞争和提高服务质量”。

9. http://money.163.com/13/0807/10/95LVJ5HB002526O3.html 

10. http://www.hshfy.sh.cn:8081/flws/text.jsppa=ad3N4aD01JnRhaD2jqDIwMTKjqbumuN/D8cj9KNaqKdbV19a12jYzusUmd3o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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