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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2013.05.30 许蓉蓉 周舫 陈伟 张岳 刘燕

2013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通告》”),随通告一起下发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审查说明》”)。至此,《试点方案》经过四个多月的意见征求后正式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定义及业务分类


根据《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但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相区别,经营转售业务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但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


《试点方案》将试点的转售业务归类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 转售企业需满足的资质条件


根据《试点方案》的规定,转售企业首先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除此之外,转售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应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6)具备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签订的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审查说明》对《试点方案》所规定的上述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3. 申请及审批流程


根据《试点方案》和《审查说明》的规定,转售业务试点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与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基本相同,申请跨地区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应向工信部提交申请,申请省内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其中,跨地区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还应到相关试点具体地区的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4. 其他试点规定


为了保障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试点方案》对转售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及工信部还作出了如下进一步的保障性规定:


(1) 转售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转售业务需满足一定前提,且预付费时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的争议,均由电信管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进行解决。

(2) 基础电信运营商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及开展合作;其与转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得含有排他性条款;其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批发给转售企业的业务价格应低于其公开同类业务的最低零售价格。

(3) 工信部将规划并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统一号段用于转售业务,并为转售企业开展客户服务规划相应的短号码资源。


5. 试点时间安排


根据《通告》的规定,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试点方案简评


1.促进国内虚拟运营商的形成和发展


《试点方案》的出台打破了长期以来工信部对虚拟运营商的排斥态度。转售业务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就已涉及,在国外也早已形成了成熟的虚拟运营商产业模式。然而,在2003年重新修改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转售业务这一业务形态却被删除了,这意味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申请从事转售业务。因此,在《试点方案》出台前,虚拟运营商并不具有合法的市场地位。


《试点方案》的出台赋予了虚拟运营商合法的市场地位。根据《试点方案》,转售企业仅从基础电信运营商处购买相关的移动通信业务,并不实际对移动通信业务进行运营,也无需拥有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因此,《试点方案》在实质上是虚拟运营商的试点,其出台为国内虚拟运营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契机。可以预见,工信部在未来还可能开放除移动通信业务之外其他电信业务的转售业务,国内虚拟运营商产业也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2.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但市场效应有待观察


众所周知,移动通信业务目前主要由移动、联通和电信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垄断。《试点方案》引入了转售企业作为虚拟运营商参与移动通信业务市场的经营,显然有利于移动通信业务市场的充分竞争。虽然《试点方案》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与转售企业的合作进行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但《试点方案》的最终市场效应仍取决于转售企业与基础运营商所签订的转售合同细节。目前,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对转售试点的态度尚不明朗。因此,民营资本企业进入移动通信业务市场后对市场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3.外资进入转售业务试点仍受到限制


虽然《试点方案》将转售业务列为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但从《试点方案》对申请试点企业的条件上看,外资从事转售业务仍受限制。根据《试点方案》的规定,申请试点的企业应为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民营公司,不包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即使对于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而言,其外资股权比例仍应低于10%。由此可见,工信部目前尚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经营转售业务的公司。关于工信部是否会对外国投资者通过VIE结构等间接方式进行转售业务进行严格的限制,目前尚不确定,有待于对已获审批的转售企业背景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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