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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4.09.22 郝勇

进入2014年以来,我国包括国家发改委、外汇局在内的多个部门陆续出台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新规,逐渐放宽对涉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又出台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最新《办法》相对于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而言,缩小了境外投资核准范围,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优化企业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程序。《办法》将于今年10月6日实施。


一、境外投资管理放宽的大背景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境外投资项下,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这是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首次对《核准目录》进行修改。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从今年5月8日起,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此规定将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二、商务部出台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4年9月,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修改境外投资国家核准准入门槛的规定后,商务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并结合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以下是对《办法》中的新规定的简要介绍。


1、明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首次明确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2、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其中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3、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


a) 实行核准的区域和行业。《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国家和行业类别。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b) 核准范围、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c) 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此举简化了行政备案程序。


d) 备案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这改变了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4、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


《办法》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支持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发展,发挥其服务、规范境外中资企业的作用。这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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