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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外商投资要闻简讯

2015.04.23 缪晴辉 潘一鸣 李宇明

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发展,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作出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国务院决定在粤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


为了履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统称“《协议》”),201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政策。


(一) 背景


2003年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CEPA”)。截至2013年8月,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CEPA各自签订了十个补充协议。


2014年12月18日,为推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地、香港、澳门决定就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协议》。为了履行《协议》,201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 法律点评


依据《协议》规定,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核准外,其余投资项目与内地投资项目按同等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第四章第八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或(二)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履行《协议》的上述约定,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决定》特别提出,暂时调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广东省政府另行制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教育服务,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对象比照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三) 关注要点


《决定》颁布后,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广东省地方相关政府部门能否及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落实《决定》,将影响能否尽早实现《协议》的宗旨。日后,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广东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验同样值得关注。


二、银监会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配合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一) 背景


2014年,国务院修订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包括: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金额要求。同年,银监会也据此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了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内容相配套,也为了完善部分条款的表述,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


(二) 法律点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修订了58个条款,其中: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相配套的内容共3个条款;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的修订内容共42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共13个条款。《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有134条,修订后减少至100条。删除的条款主要是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完全重复的程序性内容。其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在市场准入方面,新增三种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的情形,具体包括: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在经营方面,修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的规定;新增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所需提交的申请文件等。


(三) 关注要点


对于“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判断标准,还需要银监会进一步明确。否则,将有可能对外资准入产生负面影响。


三、商务部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发展,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充规定草案,并于2015年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


(一) 背景


2013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开放金融服务领域。经过近两年的营运,上海自贸区在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等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其中包括要求商务部于2015年6月30日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等。在此背景下,同时考虑《协议》,商务部起草了补充规定,拟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作出补充。


(二) 法律点评


补充规定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作出了多处修订,其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包括:


在市场准入方面,删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限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是,新增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投资者(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方)应具备金融背景、专业厂商背景或投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背景或具备融资租赁从业经验,资信良好,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等要求。


在审批方面,下放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审批权限,将审批管理部门由商务部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将审批设立外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期限由45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设立租赁公司,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等。


在投资形式及经营范围方面,提高租赁财产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价值上限,由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允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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