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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境外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5.01.07 谢青 张弛

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2月12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并拟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交易原油期货后,证监会于2014年12月31日起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专门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以下是我们对《暂行办法》的梳理和总结。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界定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包括境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而境外经纪机构仅指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就境内特定品种而言,原油期货是第一个经证监会确定的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的品种。


二、参与模式 


境外交易者可以选择三种参与模式:一是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交易;二是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交易;三是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其中,第三种直接交易模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充足的流动资本、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等,并且需要获得期货交易所的批准方可直接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可以选择两种参与模式:一是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转委托境内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二是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交易。后一种模式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获得期货交易所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还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设立独资或控股的期货公司,但该期货公司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而不能接受境内交易者的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三、开户原则和对经纪业务的要求 


境外交易者必须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中国期货市场实行“一户一码”制度,这一制度同样适用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而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的,应当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风险说明书,并与境外交易者签订书面合同。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未经境外交易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四、结算安排 


《暂行办法》明确承担结算职能的期货交易所将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需要委托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进行结算,并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中央对手方的概念,即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为结算的目的,无论是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还是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都必须在境内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其设定为期货结算账户。


五、保证金用途、存管和运行


《暂行办法》明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证监会关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并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对客户和期货公司的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履行,除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列举的可划转情形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发生被接管、破产或者清算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均应当优先用于履行在期货交易所未了结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期货公司应当将向委托其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境内期货交易一样,期货交易资金划转采取闭环方式(close-loop)。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境内账户资金划转,都必须通过专用结算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进行。


六、强行平仓及违约处理 


《暂行办法》要求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有关强行平仓和违约处理中对期货公司和客户的规定,即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其合约强行平仓;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中违约且保证金不足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期货公司应当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的相应追偿权。


七、报告义务和资料报送义务 


《暂行办法》规定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大户持仓报告义务以及在境外交易者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受托交易的期货公司或境外经纪机构的报告义务。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有关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最终受益人、指令下达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该等账户的交易明细等,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证监会还可以要求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该软件的相关资料。


八、法律责任和其他


《暂行办法》明确了证监会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客户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境外交易者。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外,《暂行办法》还列举了境外经纪机构以及软件供应商发生某些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也需要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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