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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眼中的外管局13号文新规 - 看上去很美

2015.04.14 郑宇 汪琼玥

FDI外管新规出炉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就境内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外汇管理而言,13号文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改革措施:

(1)取消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外汇登记);

(2)取消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3)取消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4)调整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确认登记为出资入账登记(由银行办理);和

(5)取消外汇年检,改为自行或委托会计师、银行在外管局信息系统上报送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我们认为,上述改革措施中最大的亮点是第(1)项和第(2)项,其中第(1)项措施的实施将会大大便利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外汇的交易活动,而第(2)项措施的实施将给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时提供更灵活交易价款安排的可能。


新规亮点之一:全面取消外汇登记核准


中国是一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对FDI涉及的许多外汇交易事项,如开立各种外汇账户、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的入账\划转\支付\结汇、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特殊用途的资本金结汇等,均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或核准。


2012年11月,外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59号文取消了FDI大部分常规性外汇业务的事前核准,改由外管局对有关外汇信息进行登记,再由银行根据登记信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2013年5月,外管局下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21号文在59号文的基础上,就FDI的外汇管理作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并对FDI涉及的外汇事项全面实行登记管理。不过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外管局对是否同意给予登记仍然拥有决定权,因此这种登记从实质上讲,仍然属于外管局行政审批的范畴。


2014年2月,经外管局批准,外管局上海分局出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14]26号)(以下简称“上海26号文”)。上海26号文规定,上海自贸区内FDI项下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外管局在自贸区的范围内取消了对FDI外汇登记事项的审批。


由此可见,此次13号文延续了外管局近年来简化FDI外汇管理的趋势,并将上海26号文关于在银行层面进行外汇登记的试点做法扩大至全国范围。因此,在13号文实施之后,原59号文和21号文有关在外管局办理FDI外汇登记的所有规定将不再适用,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在有资质的银行直接办理外汇登记事项,银行根据登记信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外管局则通过银行对FDI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由于13号文的上述改革措施实质上取消了外管局对FDI相关外汇交易事项的事前行政审批,因此将极大便利企业涉及外汇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也可以减少权力腐败的空间,相信会受到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遍欢迎。


新规亮点之二:取消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在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交易中,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以下简称“外方出资确认登记”)对于交易中的中方和外方而言,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外汇管理程序。在13号文出台之前,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的程序如下: 

(1)如果股权价款全部以外汇形式支付,则由银行在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管局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2)如果涉及以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需要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外管局对股权转让双方、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交易信息一致作审核,以此作为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的条件。如果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未完成,对交易双方将产生如下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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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外汇管理模式下,在收购交易获得商务部门批准,被收购企业进行工商和外汇登记后,外方必须从境外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出售股权的中方开立的资产变现账户全额支付在外管局登记的交易价款金额,不能对交易价款的金额有任何调整,否则将无法完成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此次,13号文明确取消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的要求,我们理解,从理论上讲,这似乎意味着在13号文正式实施后,在外方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交易中,

(1)上述表格中所述事项应该不再受交易中支付购买价款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的影响;

(2)交易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可以约定更为灵活的付款安排及对购买价款进行调整的机制(在目前的外汇管理模式下,对购买价款进行调整的机制几乎无法实现)。


需要注意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取消外方出资确认登记影响的分析,是基于我们对13号文的解读,而这种解读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还有待于13号文在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实践中进行检验。


从目前我们与外管局一些地方分局的沟通来看,各地方分局对取消外方出资确认登记对收购交易的实质影响存在不同的解读。因此,可以预见,在13号文正式实施前,外管局将有可能出台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导文件,以统一其各地方分局及银行对相关规定及其影响的理解。我们期待该等具体操作指导文件可以澄清上文分析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1. 参见21号文所附《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第1.9项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之审核原则项下相关规定。 

2. 同脚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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