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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即将启动

2015.06.05 谢青 王辉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自7月1日起实施互认基金计划,允许获得认可的内地与香港基金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销售。两地向互认基金计划开放的初始投资额度都为3000亿元人民币。


为实施该计划,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分别发布了关于认可对方市场基金的具体规定。本篇主要分析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规定》”)。


总体而言,《香港互认基金规定》在资质要求、注册程序、信息披露、代理人及销售等方面分别对香港互认基金做出了规定,旨在确保内地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且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资质要求和注册程序


为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香港互认基金必须是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并取得香港证监会的许可进行公开销售且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公募基金;其管理人也应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并且未将其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基金类型应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及指数型(含ETF)。基金成立时间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不应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且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根据相关报道,很多香港销售的外国基金并未在香港设立,并且,许多跨国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基金也仅有运营和销售部门,而无投资管理职能。因此,据报道,满足上述本地设立且投资管理团队在本地等资质要求的香港基金仅有100支左右。


符合资质要求的香港基金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注册申请,须提交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代理人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基金的审查应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除遵守香港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约定外,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还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在规定时间披露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监管报告应同步向两地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或者报告。香港互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中应包括针对该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提示。此外,香港互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应避免在提供给内地和香港投资者的信息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并应包含披露后可能对内地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有以上措施的目的是确保两地的投资者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方面获得公平的对待。此外,《香港互认基金规定》还特别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合同不得排除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委托代理人及基金销售


对于与内地相关的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以下简称“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人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不可直接在内地进行销售,而应当通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内地机构进行。香港互认基金可通过代理人或自行签署销售协议,两种情况下均应确保代理人能够履行协议项下的相关职责。


总 结


继沪港通之后,启动互认基金计划是内地与香港实现市场互通的又一座里程碑。允许境外基金在内地发售为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联通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基金互认一方面有助于满足内地投资者进行全球资产配置的需求,从另一方面而言,引入国际标准和通用惯例从长远看来有助于教育投资者和培育健康的资产管理市场。尽管受限于资质要求,目前大多数国际基金管理人无法立即直接享受互认基金计划的便利,但我们相信,互认基金计划的启动将进一步推动内地资本市场的开放,为内地和香港两地的基金管理人带来更大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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