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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外国战略投资上市公司——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6.22 谢青 董剑萍 刘迎旭 丁韵

2020年6月18日,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外汇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办法》”),拟对2005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以下简称“现行办法”)作出大幅修订。


商务部于同日发布的起草说明解释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并指出了现行办法存在的三方面问题:第一是对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较高,例如外国战略投资者不得为自然人;投资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拥有境外实有资产不少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规模不少于5亿美元;投资后不少于36个月的持股锁定期:第二是在投资方式上仅规定了协议转让和定向发行,没有规定要约收购,且不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即不允许跨境换股;第三是未按照刚刚实施不久的《外商投资法》相应调整并作出衔接性规定。为此,本轮征求意见稿旨在逐一解决上述问题。


我们就本轮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修改内容梳理如下。


1. 增加投资方式、明确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协议转让和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之外,要约收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也属于《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相应地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征求意见稿放宽了跨境换股条件,允许以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或者增发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参照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以下不适用《办法》的四种情形:即(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对上市公司投资;(2)外国投资者通过股票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3)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4)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2. 降低资质要求、缩短锁定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战略投资者可以包括外国自然人,并降低对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或其全资股东的最低资产总额要求,即从拥有1亿美元资产或管理5亿美元资产的要求,分别降至5000万美元和3亿美元。同时,征求意见稿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2个月(或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适用的更长期限锁定期),大幅缩短了锁定期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下的持股比例要求,并将协议转让方式下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以及明确要约收购方式下预定收购的股比不得低于5%(或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适用的更高股比)。


3. 报送和披露信息


征求意见稿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作为实施战略投资的程序性要求,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事前审批和备案。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规定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的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大幅放宽了外国投资者资质条件,放松了跨境换股的限制,并缩短了持股锁定期的限制,体现了中国政府鼓励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中长期资本流入以支持A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导向,为境外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入股A股上市公司创造了便利。随着《办法》的正式出台,在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的政策指引下,我们预期越来越多境外投资者将考虑利用多种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办法》下的战略投资方式以及QFII、互联互通以及QFLP等方式寻找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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