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查事项清单一览

2020.03.02 谢青 秦天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0年2月28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清单的形式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中的材料均不是新增要求,根据《通知》,清单系协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所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以及过往实践梳理而成,旨在便利申请机构准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不应被理解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和要求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协会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参照适用该等清单。


以下为我们对于清单以及《通知》重点内容的梳理。


一. 申请材料清单


清单从九个方面明确列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递交的申请材料,并明确了每一项材料的适用情形、内容及形式要求(例如上传文件格式、签章等形式要求)。


(一) 机构基本信息


1. 登记承诺函


协会在AMBERS系统中提供登记承诺函模板,申请机构应承诺(1)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持续信息更新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3)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坚守相关私募基金行业底线。登记承诺函中相关信息填写需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2. 实收资本证明


申请机构应提交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回单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验资报告,其上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应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清单特别指出,如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或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3.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


申请机构应上传最新的公司章程以及所有的修正案。


4.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鉴于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已实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此三处应指营业执照。


5. 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每一位员工的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就社保证明而言,(1)自己办理社保缴费的申请机构,应提交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的社保缴费记录,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2)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申请机构应提交其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应上传退休证。社保缴费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6.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1)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2)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

(3)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7. 商业计划书


申请机构应在其商业计划书中详述申请计划。清单首次明确了证券类和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计划书应涵盖的内容:(1)证券类: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2)非证券类: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协会在非证券类的清单中特别明确不应套用模板,应当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8. 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在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说明,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9. 拟投项目证明资料(仅适用于非证券类)


此项申请文件非必须。如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申请机构应提交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10.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该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该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11.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机构可以上传其设立或后续展业中的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


(二) 相关制度


清单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内控制度:(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2)信息披露制度、(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8)公平交易制度、(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10)其他制度(如规范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等制度)。申请清单特别强调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尽管清单并未区分对证券和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制度要求,我们认为公平交易制度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应仅适用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1. 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及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如果申请机构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含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应共同或分别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前述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清单还要求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就该等业务出具的正式许可文件。


(四) 诚信信息


1. 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机构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涉及诉讼或仲裁,应提交相关文件。


(五) 财务信息


1.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EXCEL版本);


2. 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必须提交,如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清单进一步明确,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应上传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该上传的财务报告不要求必须经审计。


(六) 出资人信息


1.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加盖非自然人出资人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1)证件扫描件: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2)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a)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仅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b)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如遗失学位证,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清单明确学历应按照学位证填写。


3. 实缴出资证明


要求与上述(一)中的“2.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一致。


4.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如果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向上穿透如出资人为SPV的,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申请机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5. 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如果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出资人需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该承诺函需加盖出资人公章。


6.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如出资人为自然人: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如出资人为非自然人:例如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清单进一步明确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


(七)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1.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应提供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同上述第(六)项1和2。


2.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根据申请文件清单,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实际控制人应在控制关系图上签字或盖章。


此外,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上传一致行动协议。


3.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如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同时,实际控制人还应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此外,如果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八) 高管人员


1.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要求与上述第(六)项“2.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一致。


2. 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


申请机构应提交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如高管是国企委派的,应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就社保缴纳记录而言,要求与上述第(一)项中的“5.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的要求一致。


3. 高管承诺函


申请机构高管需书面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协会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4.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证券类:我们理解,根据清单,如协会在审查申请机构首次提交高管或投资人员相关信息时对该等人员的专业能力有质疑的,申请机构可能被要求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同时,律师应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前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等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也可提供其他可证明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材料。


非证券类:根据申请文件清单,申请机构应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九)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清单明确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的尽调底稿。


协会对申请机构相关申请文件递交采取新老划断原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新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对照清单提交申请材料,而就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但未批准的机构,协会制定了相关过渡规则。


协会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我们认为这将有效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退回申请材料,如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二. 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


在提升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效率同时,协会亦提升了登记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将在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以便于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申请机构亦可通过AMBERS系统实时查询本机构的办理登记进度。


三. 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根据《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将在其官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上增加以下公示信息:(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2)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3)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


此外,协会后续将陆续在官网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的进展。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