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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特刊(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与研究汇总

2020.03.02 君合劳动组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法律问题,君合劳动法团队特地制作了系列特刊。本特刊是第六期,第一部分是对中央及地方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复工的政策更新;第二部分将刊登君合劳动组于2月19日举办的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相关问题网络研讨会中问答环节的精选(二)。本特刊内容最后更新于2月27日18时。希望本特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


第一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更新 


中央要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当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决定指出,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人社部:发布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权威解答 


2月21日,人社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权威解答,其中重大内容包括:(1)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3)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4)“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5)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6)《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7)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人社部: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


人社部21日表示,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三部门: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台十项措施有序恢复入境秩序


国家移民管理局近日研究出台了十项措施,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阻止疫情通过出入境渠道传播,大力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主动服务促进稳就业稳外资稳外贸,为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出入境服务保障。据介绍,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台十项措施旨在加大出入境政策调节力度,有序恢复出入境秩序。分区分级有序开放公安出入境窗口服务,保障中外人员出国出境从事经贸、科研等正常活动。落实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低风险地区即日起全面恢复公安出入境窗口服务,中风险地区视情逐步恢复,高风险地区开设应急预约服务,受理审批急需个案申请。鼓励在华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科研的外国人继续安心工作生活,提供相应停居留便利。上述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所持签证或停居留许可到期的,在华停居留期限自动顺延2个月,无需办理延期手续。如需临时短期出境参加商务贸易、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可预先为其办理再入境签证。


对企业复工复产需出入境的中外人员,优先受理审批出入境证件,对需要及时出境入境的,边检机关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对因投资、创业、贸易等紧急事由需来华的外国人,提供申办口岸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便利。坚持特事特办,继续优先服务防疫抗疫物资进出口和国际合作。对参与医疗救护、药品研发、学术交流等防疫抗疫工作的中外人员,提供24小时加急办证服务。对来华参与防疫抗疫工作的外国人,签发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对运输抗疫物资、国际进出口商品和鲜活农产品的交通运输工具继续实行“零等待”边检验放,主动提供全时候出入境服务。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2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指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指南提出,各单位一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二要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三要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指南强调,各单位要明确防控责任,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要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国务院:推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


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就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相关问题进行部署,(1)扩大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增加基层医疗、社会服务等岗位招募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2)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和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应届毕业生推迟报到、落户等时限。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户口和档案托管,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业手续。(3)积极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新上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


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2月2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就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提出十方面措施,主要包括:(1)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2)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27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7日前,通过登录司法部网站、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地方要闻


北京: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


2月24日,北京市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鼓励各单位通过弹性工作制、居家办公、AB角轮班、错峰上下班等灵活办公形式,降低人员集中度,人员密集的企业员工到岗率不超过50%。要求本单位返京员工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措施,有效掌握员工与疫情有关重要身体状况,有不适症状要及时报告、就医,并安排居家观察。要每日为员工监测体温,保障到岗员工按要求佩戴口罩。四、要安排员工分流乘坐电梯,乘坐人数不超过电梯轿厢最大容量的50%。五、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办公人员密度,保障到岗员工办公间距不小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对单一空间内人员数量较大的,要进一步增加办公间距和每人使用面积。必须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要关闭回风,每周对关键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要实施分散就餐、保障就餐时人员间距保持1米以上,且不可面对面就餐。


北京:来自或去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者需隔离14天 当前湖北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返京


在2月26日下午举行的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表示: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在海外呈现扩散态势,社会对此高度关注。北京市正全面加强入境健康管理,严防疫情输入风险。入境人员从疫情严重地区来,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按北京市疫情防控规定,需要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


在2月27日下午举行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表示,目前在湖北出差和探亲的人员,统一要求是一律不得返京,其他地区人员返京后需进行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


山东、延边州多地:依法加强对入境人员的防疫管控


2月24日,延边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做好境外输入性疫情防控工作,延边州将加强机场的海关、疾控、公安检查的联防联控工作;对从韩国来延人员由各县(市)统一接送,相关人员的亲友及其他社会车辆不允许到机场迎接;州内景点暂不开放,各旅行社不接团、组团,尤其是不接韩国旅游团。


2月25日,大连市政府外办将在连外国人纳入全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对日韩驻连领事机构信息通报机制,两次与日韩驻连领事办公室进行视频吹风会。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指导各区市县的涉外防控工作,及时掌握外籍人员防疫动态,严格落实外籍人员涉新冠肺炎信息通报制度。


2月25日上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对入境人员中的“四类情形”,青岛市一律实行集中隔离或留观:一是有疫区旅行史或居住史并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二是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的;三是所乘坐交通工具中出现发热病例的;四是在现场检疫查验中检测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


2月25日下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烟台市把防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疫情防控的紧迫任务,立即建立口岸联防联控机制,全面做好入境人员信息通报、身份登记、健康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无需采取措施的,安排专门车辆、“点对点”接送至目的地;对商务旅游等短期居住的,一律安排在指定宾馆居住。


2月25日下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信发布消息,从2月25日起,对从日本、韩国等国家来威海的入境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全部统一接到宾馆免费集中居住,实行单人单间,专业化管理服务,确保居住人员舒心满意,并可以方便顺畅地与外界联系,14天后解除集中居住。对2月10日以来从日韩已经入境的中外人员,全部进行电话随访,了解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对发热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迅速进行专业处置。


广东:抵粤人员14天内不得组织参加聚餐聚会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于2月27日发布《进一步明确来粤人员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除湖北省等疫情高发地区,其他地区来粤人员进入我省、省内出行食宿、复学复工复产等正常生产生活均不需要提供输出地疫情相关健康证明资料,并要求加强对来粤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其抵粤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得外出,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送当地指定的医院排查治疗。


上海:居住证可自动签注 17万余名来沪人员已办理


据从上海警方获悉,对于居住证线上办理的需求,上海警方推出了居住证自动签注及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全程网办便民措施,已为17万余名来沪人员办理了居住证自动签注,通过微信公众号共受理居住登记3900余人次、受理居住证申请9600余人次。


湖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月24日,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对于企业类型认定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对于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意见》明确,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多地:下调应急响应等级


近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多地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响应等级进行了调整。其中江苏、广东、山西由省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甘肃、辽宁、贵州、云南、广西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


深圳: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征求意见稿


2月25日晚,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不仅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还直接制定了可食的“白名单”,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宠物等。


第二部分 君合劳动组新冠疫情劳动相关问题


网络研讨会问答精选(二)


2月19日下午,君合律师事务所劳动组就新冠疫情劳动问题举办了网络研讨会,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合伙人和律师在会上梳理了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和北上广地区出台各项与劳动人事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我们在此整理了部分研讨会上提出的问题,并在此做简单的解答,解答内容谨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提问较多,我们分两期刊出,本次是第二期。


1. 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如果员工休息,复工后可否上班补回?


答:此期间是国家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员工未工作的,公司在复工后无权要求员工补回。



2. 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比如:武汉政府的封城从1月23日开始,跨过了原定的春节)开始计算,还是从国家延长假期之后(2月3日)甚至地方规定(上海规定的2月10日后)才开始计算?


答:一般而言,公司根据宣告停产的时间或实际停产情况认定停产时间,具有合理性。但由于国务院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多数地方规定2月3日至9日为延迟复工期间,此期间是否可认定属于停工停产,需要视各地的口径而定。


3. 公司停产停业的情况下,如果非全日制员工的支付周期是15天,是否就按照15天计算一个周期?


答:是的。


4. 停工停产的情况,如果因为返工期间政府封路,或零售业受限于个别商场封闭,或写字楼封闭,是否属于“停工停产期间”?


答:应属于停工停产期。


5. 对于“协商”是否变更原劳动报酬的情况才适用?如果劳动者要求比原合同更高工资,是否属于不一致而无法要求其劳动、但同时应按照原合同支付工资?


答:双方如果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应按原劳动合同继续执行。


6. 关于补贴、津贴、如交通津贴等,如果降低或减少,是否属于“变更劳动报酬”?


答:需要视这些补贴、津贴是在劳动合同里有约定,还是由公司以规章制度形式规定。如果属于规章制度形式规定,则我们倾向于认为公司可以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变更。


7. 是否全国各地综合工时制或店铺的情况全国采用综合工时制的店铺员工,因为本来也不享受春节假期,是否不存在“停产停业”或需要“复工”的情形? 


答:如果店铺在春节假期及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照常营业,则不存在停产停业或需要复工的情况。


8. 工作地在北京的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待岗可以不适用一个月工资政策发放,但是后面又有北京的那个政策,因疫情导致不能回京复工的停产停业,适用一个月正常发放,上述两种说法是否矛盾?


答: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根据该规定,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适用该条款时原则上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9. 疫情期间可以辞退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试用期员工么?


答:如公司可以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10. 根据人社部2.7文件第二条“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可以解读为只要确实是根据实际工作任务的特点来看确实可以远程上班的,则企业有义务让员工在家上班(即公司不应要求员工去办公室上班)?关于是否有条件远程工作有没有具体说明和判断标准?


答:是否有在家办公/远程工作条件可由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来决定。在员工可以远程办公的情况下,该条规定允许公司安排员工远程办公,但公司仍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安排员工到办公室上班,而非必须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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